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遼寧省、浙江省、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和云南一共17個省份開征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
相關征收標準如下:
確定VOCs當量值為0.95,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北京:基本收費標準為20元/公斤。
上海: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階段)收費標準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階段)收費標準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階段)收費標準為20元/千克。
天津: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公斤10元。
安徽: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湖南: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四川: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遼寧: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浙江: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值量3.6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值4.8元。
江蘇: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河北: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6元。
山東: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2016年6月1日起執行,每污染當量3.0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圍增加汽車制造業、家具制造業和鋁型材工業,收費標準全部調整為6.0元/污染當量。
山西: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2016年9月1日起執行,太原市每污染當量1.80元,其他城市每污染當量1.20元。
福建:除需要單獨核算的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外,其余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按照現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收費標準執行,即每污染當量征收1.2元。征收范圍為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制定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執行,試行期1年。試行期滿后,根據企業負擔情況和社會反應情況再正式核定征收標準。
海南: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2016年8月1日起執行
湖北: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