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2月22日對外發布《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明確突出公眾獲得感,對各省區市實行年度評價、五年考核機制,以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綜合考核評價、干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考核辦法指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采取評價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年度評價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目標考核在五年規劃期結束后的次年開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年度評價以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為參照,主要評估各地區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生成各地區綠色發展指數。年度評價結果納入目標考核。
考核辦法指出,考核要突出公眾的獲得感。目標考核采用百分制評分和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等相結合的方法,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