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14日發布公告稱,按照《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國能煤炭〔2013〕476號)等文件要求,公布了截至2016年底煤礦生產能力信息變化情況。
2016年7月-12月,首次公告煤礦109處,重新公告煤礦13處,產能增加煤礦190處,產能減少煤礦18處,取消公告煤礦1493處,變更名稱煤礦25處。
公告要求,煤礦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得超能力生產。
煤礦生產能力發生變化后,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及時變更登記,并將煤礦生產能力變化情況報國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根據國家有關要求應實施減量化生產的煤礦要以登記公告產能為基礎,嚴格落實減量化生產有關措施,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