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化工網訊 山西將出臺符合本省特點的循環經濟促進條例,指導全省循環經濟規范健康發展。根據山西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11月29日審議的《山西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內容,山西省對煤炭、焦化、冶金、建材等行業,實行產能總量控制,將總量控制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逐步建立和實行節能量、排污權交易制度。
《草案》要求,對新建、改建、擴建的焦炭、鋼鐵、水泥等限制類項目符合產能控制要求的,還必須通過產能置換并符合國家產業準入條件,才可核準。而對落后產能置換出的能源消耗量、環境容量等指標及存量土地,草案提出,縣級以上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產業政策,優先配置給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實行節能量、排污權交易制度。
《草案》要求,對煤炭、焦化、煤化工、冶金、建材、造紙業等行業的年綜合能源消耗量、用水量和廢棄物排放量,實行限額管理制度和差別價格政策。一旦生產企業超過限額標準的,必須削減產量或者限期改造,逾期仍超過限額標準的,將責令停產整頓或轉產。
《草案》還對重點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進行了規定,山西省環境保護部門要建立重點廢棄物申報登記管理和限期治理制度。煤礦、洗煤、焦化等企業要求全部利用和處置當年排出的煤矸石,并對長年堆存的煤矸石進行消納和治理,對可利用性差的矸石直接井下回填,逐步取消永久性煤矸石堆場。燃煤電廠則要全部利用和處置當年排放的粉煤灰。環保部門在焦化、煉鐵企業竣工驗收中,對未合理利用焦爐煤氣、高爐煤氣的,不得通過環保專項驗收。禁止將焦爐煤氣、高爐煤氣直接排空、燃燒。
《草案》提出,山西省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恢復和補償機制。因生產、建設、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或者影響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恢復生態環境,或者根據其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及影響程度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