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水泥焦化企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
有關事項的通知
魯發改價格〔2023〕168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省生態環境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山東省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環發〔2022〕8號)等文件規定,決定對水泥、焦化企業執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價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起,水泥、焦化企業未按照《山東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山東省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要求按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網購電量(市場化交易電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電量,下同)實行用電加價政策。
(一)水泥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運輸”其中一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兩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加價0.02元;三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加價0.05元。完成全部改造的,用電不加價。
(二)焦化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運輸”其中一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含稅,下同);兩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加價0.03元;三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加價0.06元。完成全部改造的,用電不加價。
(三)水泥、焦化企業已執行其他差別化電價(淘汰類、限制類)、懲罰性電價或階梯電價政策的,按照最高加價標準政策執行,不重復加價。
二、執行程序
自2024年1月1日起,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將全省水泥、焦化企業(含新投產)超低排放改造情況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本通知規定,公布執行差別電價企業名單、加價標準,函告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執行。
執行差別電價的水泥、焦化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由省生態環境廳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函告電網企業停止執行差別電價。
三、其他事項
(一)請各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電網企業,通過集中座談或上門走訪等方式,向水泥、焦化企業宣貫本通知規定的電價政策。
(二)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根據政策執行效果適時調整差別化電價加價標準。
(三)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3月11日
2023年3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