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加快推進違規“兩高”項目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詳情如下:
關于加快推進違規“兩高”項目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
魯發改工業〔2023〕704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局、市場監管局、統計局、行政審批局:
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98號),省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關于“兩高”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魯發改工業〔2022〕255號)、《關于“兩高”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魯發改工業〔2023〕34號)及省有關部門印發的違規“兩高”項目整改處置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就違規“兩高”項目整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政策要求
(一)本通知所稱違規“兩高”項目,是指經省市縣三級聯審程序確定的各市“兩高”項目臺賬中存在違規問題的項目。各市新上“兩高”項目,須按規定履行窗口指導和提級審批制度,堅決禁止違規新上“兩高”項目。
(二)沿黃重點區域合規工業園區外的存量“兩高”項目,要按照省市縣三級聯審意見,依法依規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曾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經評估確需搬遷入園的,各市要及時梳理項目清單,制定搬遷入園方案。
(三)依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辦理環節營商環境的通知》規定,對在建和已建成“兩高”項目投資規模小于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不再作為違規問題。
(四)《關于優化輪胎鑄造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印發實施前,產能替代方面違規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通過“先立后破”“一事一議”方式實施的高端鑄造項目,所在市要落實有關承諾,確保產能控制在合理范圍。
(五)對30萬千瓦以下的煤電機組,整改方式和時限按《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煤電行業轉型升級行動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23〕102號)規定執行。
(六)“兩高”項目提級審批范圍是新建項目,不包括已建成的存量項目,各級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權限,對存量“兩高”項目依法依規補辦手續。
二、協同配合加力推進
(一)各級有關部門要堅持“有解思維”,積極指導企業依法依規完善手續,除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的手續辦理要件外,不得以任何名義增加任何要件,堅決杜絕相關手續互為補辦前置現象,使完善手續工作進入“死循環”;要做好對下級部門的業務指導,主動加強與行政審批部門的聯系對接。各級行政審批部門要加強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對接,全面、準確、及時掌握相關政策。
(二)發展改革部門要履行好牽頭抓總職責,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地方加快項目整改,定期調度工作進展,召開座談會研究解決有關問題,對整改進度較慢的,要及時提醒預警;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能源、行政審批等部門,要按照處置意見抓好本部門負責的問題整改。各市申請清單管理(視同完善手續)的,要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98號)有關要求進行充分論證,以市政府名義函送省發展改革委;對各市實施清單管理的申請省有關部門要提出明確意見,難以作出明確意見的,要及時提請省政府研究。
(三)對因無法補辦手續且手續主管部門不同意清單管理而需關停退出的項目,由相關手續補辦部門、對口省有關部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負責項目關停退出;根據省市縣三級聯審意見,屬于關停退出類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依規組織實施。
三、按時完成驗收銷號
(一)各市、省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堅決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按照《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整改方案>的通知》(魯辦發〔2022〕11號)規定的整改目標和措施,對本轄區或本部門負責的嚴控“兩高”項目盲目上馬、存量項目分類處置、違規項目整改、落后低效產能退出、“兩高”項目監管、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建設等方面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加快力度、加快進度、狠抓落實,確保2023年年底前完成整改。
(二)各市、省有關部門要按照《關于印發<山東省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驗收銷號工作規定>的通知》(魯環督改辦〔2022〕8號)規定的銷號程序和要求,對完成整改的本轄區或本部門承擔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任務,及時開展驗收銷號工作,于2024年2月底前,完成自我驗收,形成自我驗收報告,以市政府或部門文件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銷號驗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