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化工網訊 12月15日,國家發改委下發《關于做好2012年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實價格調控政策,穩定發電用煤價格,其中合同電煤控制價格漲幅在5%以內,并設定市場交易電煤最高限價。此舉意味著明年電煤價格漲幅正好控制在“紅線”內,電價上漲壓力銳減。
12月15日發改委下發的通知稱,煤炭是重要的基礎能源,煤價大幅上漲對發電企業影響較大,各有關方面要進一步提高對電煤價格調控重要性的認識,穩定發電用煤價格。
其中,對合同電煤適當控制價格漲幅。納入國家跨省區產運需銜接的年度重點合同電煤,2012年合同價格在2011年年初簽訂的合同價格基礎上,上漲幅度不得超過5%。產煤省(區、市)自產自用的電煤,年度合同價格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的5%。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采取以次充好等手段變相漲價,不得降低電煤合同兌現率、高價搭售市場煤。發電企業不得抬價搶購、超過國家規定價格漲幅簽訂電煤合同。
同時,對市場交易電煤實行最高限價。2012年1月1日起,秦皇島港、黃驊港、天津港(6.30,0.00,0.00%)等環渤海地區港口發熱量5500大卡的電煤平倉價最高不得超過每噸800元,其他熱值電煤平倉價格按5500大卡限價標準相應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