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化工網訊 據新疆電視臺報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12月13日正式出臺,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采煤炭資源的企業需繳納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起征時間為2011年11月1號。
辦法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有償取得煤炭資源礦業權的企業,開采動力煤每噸征收15元,焦煤及配煤每噸征收20元;以申請在先、協議出讓等方式取得煤炭資源探礦權的企業,在此標準上每噸加征5元。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由自治區留成50%,其余50%專項補助煤炭資源所在地,用于重大民生工程、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社會救助與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鑒于南疆三地州民用煤短缺,煤炭銷售價格較高等因素,煤炭開采企業在南疆三地州開采煤炭資源免征地方經濟發展費。同時,為鼓勵煤炭資源就地轉化,用于煤化工、煤電轉化項目的煤炭資源,所征收的地方經濟發展費的60%返還給煤炭開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