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我國一些地方能耗雙控用力過猛,簡單粗暴,風聲鶴唳,搞得這些地方的煤化工企業苦不堪言,甚至絕望地哀嘆“關門算了”。筆者認為,對煤化工企業燃料煤和原料煤不加區分,對企業用能總量簡單以去年數據作為依據,一刀切地削減用煤總量,既不科學,也不合理。
首先,簡單以去年實際耗能定指標不盡合理。據筆者了解,北方某地去年下達給煤化工企業的用煤指標,一律在企業去年實際用量的基礎上按比例下調。眾所周知,去年受疫情影響,企業生產極不正常,實際產量不足正常年份的70%,有的甚至低至50%。因此,由于去年的特殊性,煤化工企業普遍用煤量不僅遠低于正常年份,更不符合企業正常生產需求。而地方政府以此為依據給企業下達能耗總量顯然不科學。有家煤制油企業去年一季度受疫情影響基本沒生產,能耗基數較低,而地方政府要求這家企業今年一季度能耗總量同比再降低5萬噸標準煤,簡直成了笑話。另一家大型煤制烯烴企業每月實際用煤為32萬噸,而地方政府下達的用煤指標則只有25萬噸,顯然不夠用。這兩家企業的遭遇不是個例,如此操作的也不僅是上述一地。“十三五”期間,一些省區未完成國家能耗雙控指標任務,有的因排名靠后被國家發改委約談和通報。因此,去年下半年以來,不少省區相繼出臺一系列地方性政策,全力部署“十四五”和今年的能耗雙控工作。有的從省區到市縣、到企業,逐級向下分解能耗雙控任務指標。層層傳導的結果是,相關部門為了能夠對上交差,只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既傷害了企業,也損害了地方經濟。
其次,應將原料煤從總能耗中扣除。從化學反應過程來看,煤化工是通過化學手段將原料煤中絕大部分的碳轉化為另一種能源型產品及含碳化學品,如甲醇、油品、天然氣、聚丙烯等,其間只有極少數的碳在生產過程中排放。而煤化工能耗排放主要發生在燃料煤身上。因此,需要將這兩種不同功能的煤加以區分,采取不同的核算標準。但由于國家相關標準的缺失和不完善,地方上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將煤化工企業生產過程中的燃料煤和原料煤混為一談,將原料煤全部計入能耗。如《國家統計報表制度》將燃料煤和原料煤一并作為能源實物量輸入進行核算,乙烯、丙烯、甲醇、聚丙烯等含碳物質未作為能源實物量輸出進行核減,沒有考慮到煤化工原料煤轉化成含碳化工品也是一種能源輸出,導致計算綜合能耗存在偏差。以煤制烯烴為例。根據查閱的相關資料,目前國內沒有煤基烯烴路線制備聚丙烯全流程產品能耗核算標準,一些地方僅根據《國家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對企業綜合能耗進行統計計算。
其實,關于煤化工綜合核算還是有兩個國家標準的,分別是《煤制烯烴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 30180-2013)和《聚丙烯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 31826-2015)。這兩個標準分別核算原料煤至烯烴工段綜合能耗和烯烴合成聚丙烯工段綜合能耗。這兩個標準完全可以作為“雙控”的參考,使政策更科學和準確。但遺憾的是,目前地方政府并沒有按照這兩個標準對煤制聚丙烯企業進行能耗指標核算,導致相關企業能耗被不合理大量核減,面臨生存危機。
綜上所述,筆者在此提出兩點建議。
第一,科學合理確定煤化工企業用煤總量,保障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需要。“雙控”一定要區別存量和增量,對早已建成投產并正常生產的存量煤化工企業,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生產所需原料,要按照設計產能要求給足指標。對能夠正常生產的煤化工企業能耗控制應重點放在生產過程中的節能減排,同時嚴格控制增量項目的上馬。
第二,給予煤化工企業適度的轉型時間和政策空間。例如對煤制烯烴企業進行全廠綜合能耗核算時,采用上述兩個國標計算煤制烯烴和聚丙烯兩個工段綜合能耗,或是將轉化成化工品的原料煤不作為能源輸入;對外送煤制氣等清潔能源參照外送火電碳排放核算方法核減碳排放量,對列入國家規劃布局或核準批復的重大項目實行碳排放單列單核。